

【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1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一起來看大家關心的問題:
《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解讀
哪些用人單位可以申辦國內人才引進直接落戶?
答:《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優秀人才,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國內人才引進直接落戶政策適應的對象包括哪些?
答:《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在滬工作穩定且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第五條(申辦條件)五個類別之一的,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具體類別包括:高層次人才、行業地區推薦機構緊缺急需人才、高技能人才、市場化創新創業人才、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辦法》中所指的“行業地區推薦機構”,具體是指什么單位?
答:行業地區推薦機構是指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經主管部門推薦的用人單位,實行名單管理和動態調整。
我單位注冊在浦東新區或者臨港新片區,如何申辦國內人才直接引進落戶?
答: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依授權可自主審批國內人才引進直接落戶。注冊地在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的用人單位,可向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相關人才服務機構申辦。
申辦的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答: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對個人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后,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向人才工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提交申請。人才工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收到申辦材料后,對申辦材料齊全的,應當現場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補齊相關材料。人才工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并告知結果。
審批通過后,如何辦理戶口遷入?
答:經公示通過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家屬如何隨遷?
答: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歲以上并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以隨遷。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解讀
《辦法》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的用人單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持《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條件是什么?
答: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納累計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且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應達到一定市場化評價標準。
關于“職稱、職業資格”的申辦條件具體是指什么?
答:“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或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持證前取得的外省市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此外,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律師執業證,且從事專業工作的,也可申請居轉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有何激勵條件?
答:1.在滬工作期間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且具有個人證書,或者在滬工作期間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并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可以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鄉村學校的教學崗位、遠郊地區醫療衛生單位的衛生專業技術崗位以及鄉鎮涉農綜合服務機構的農業技術等涉農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縮短至5年;
3.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持證人員,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限制;
4.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限制;
5.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持證及參保年限滿5年,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限制。
對臨港新片區、張江科學城、五個新城、南北轉型地區以及崇明生態島等重點區域予以哪些政策支持?
答:對上述重點區域,根據《關于促進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實施國內人才引進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滬人社力【2019】415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優化本市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2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進新城規劃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規【2021】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南北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22】5號)、《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促進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發展專項支持政策>的通知》(滬發改規范【2023】17號)等文件規定,予以相應政策支持。
申辦的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答:根據本市“一網通辦”工作的相關要求,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個人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后,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提交申請。區人才工作部門收到申辦材料后,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對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現場受理。現場受理通過后,人才工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并告知結果。
審批通過后,如何辦理戶口遷入?
答:持證人員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憑《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家屬如何隨遷?
答: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歲以上并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以隨遷。
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發揮人才在促進新時代上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引進政策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人才引進堅持以“城市發展導向”為指引,緊緊圍繞上海服務國家戰略、建設“五個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標,聚焦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實行條件管理,明晰分類;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優秀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日常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市科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房屋管理、稅務、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在滬工作穩定且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高層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人員。
3.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4.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二)行業地區推薦機構緊缺急需人才
5.行業地區推薦機構所需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行業地區推薦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等核心業務骨干。
7.行業地區推薦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行業地區推薦機構是指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經主管部門推薦的用人單位,實行名單管理和動態調整。主管部門應制定具體推薦辦法。
(三)高技能人才
8.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國務院特殊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獎項等榮譽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能等級認定證書(高級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四)市場化創新創業人才
11.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或者省部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2.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技術經理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3.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4.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
(五)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運、宣傳文化、體育、傳統醫學、鄉村振興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17.本市各區和重點區域依授權自主審批的緊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符合本市緊缺急需人才目錄、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人才引進重點支持范圍。
第六條(申辦材料)
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材料具體包括:
(一)《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戶籍憑證、學歷學位憑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憑證或者職業資格憑證;
(三)就業期間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憑證;
(四)申辦材料真實性的個人承諾;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書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六)與申請條件相應的材料。
在本市“一網通辦”平臺中能夠通過調用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核驗申辦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紙質申辦材料。
第七條(申請)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對個人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后,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向人才工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提交申請。
第八條(受理)
人才工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收到申辦材料后,對申辦材料齊全的,應當現場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補齊相關材料。
第九條(審核)
人才工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并告知結果。
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進,由市人才工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條(公示)
審核通過的,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核通過人員信息進行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引進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條(戶口遷移)
經公示通過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二條(家屬隨遷)
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視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并依法將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實施細則)
由市人才工作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化本市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以下稱“持證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才工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相關審批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相關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政策協調工作,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合理規劃人口發展,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房屋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第六條(激勵條件)
(一)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3.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4.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5.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持證人員,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二)對臨港新片區、張江科學城、五個新城、南北轉型地區和崇明生態島等重點區域予以政策支持。
第七條(申請的提出)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申報材料。用人單位對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提交申請。
第八條(申辦材料)
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材料具體包括:
(一)有效身份憑證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區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納稅完稅憑證;
(三)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憑證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
(四)申辦材料真實性的個人承諾;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書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六)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請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第九條(受理)
人才工作部門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收到申辦材料后,對申辦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現場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審核)
人才工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并告知結果。
第十一條(遷入戶口)
持證人員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憑《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家屬隨遷)
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證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實施細則)
由市人才工作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市政府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滬府規〔2024〕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