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財立方消息】 12月4日消息,新鄉市日前印發《新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快推進保障租房籌集建設,規范保租房管理工作,解決新市民、新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目前新鄉市區已籌集有3個項目,房源2000余套,將于未來兩年陸續投入使用。
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以及相關部門確定的人才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租金明確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新市民、青年人”主要是指因本人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包括但不限于進城務工人員、在新就業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新引進專業人才、軍事專業人員、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等。同時,企業也可以申請定向承租。
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需具備以下條件:
1.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包含各區縣)或在本市工作(需提供工作單位證明)。
2.在保租房所相對應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5平方米。
3.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以及相關部門確定人才,不受戶籍、工作年限等條件限制,優先予以保障。
4.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中專以上畢業生人員、軍事專業人員、消防救援人員等優先予以保障。
新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新鄉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域范圍內(即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鳳泉區、高新區、經開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運營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以適當的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以及相關部門確定的人才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剩余房屋預留一定比例后,可按照《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出租。
本條第一款中的“新市民、青年人”主要是指因本人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包括但不限于進城務工人員、在新就業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新引進專業人才、軍事專業人員、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等。
第四條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全市的保租房管理工作,市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房中心)承擔本市市本級面向社會供應的保租房房源發布、資格確認、系統維護、建立電子檔案等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轄區保租房管理工作。
產權單位(運營機構)負責本項目保租房房源核查、選房配租、簽約備案、租金收取、入住退出、房屋維修、物業管理、隱患排除、信訪處理、使用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供應及配租
第五條改建項目取得“項目確認書” 、新建(收購)項目取得“項目認定書”,竣工驗收備案后,參照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的通知》(豫建〔2012〕78號)“推薦標準”,進行簡約、環保的裝飾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用品,符合基本入住條件可投入供應。
供應方式采取面向社會供應和定向供應相結合的模式進行。
第六條面向社會供應的保租房也可以面向企業整體出租,配租給本單位職工。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租房,主要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等符合條件的群體出租。
第七條市本級保租房項目取得認定書(或確認書)后,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應將項目基本情況、整體房源情況、租金價格標準等錄入“新鄉市公租房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第八條市本級面向社會供應的保租房,配租前市保障房中心通過網絡媒介發布配租公告,按照“一網通辦”原則,實現申請、審核、公示、配租、簽約和退出全過程線上辦理。
第九條申請保租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配租,18周歲以下的家庭成員應當計入家庭人口,不影響其成年后享受保租房配租政策;18周歲及以上的家庭成員可計入家庭人口,也可作為單戶家庭獨立進行配租,計入家庭人口的,視為已享受保租房。申請配租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保租房的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配租家庭應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包含各區縣)或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需提供工作單位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相應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5平方米。申請人申請新鄉市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高新區范圍內保租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新鄉市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高新區內的住房。申請人申請經開區、鳳泉區保租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各相對應區內的住房。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等。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以及相關部門確定的人才,不受戶籍、工作年限等條件限制,優先予以保障。
新市民、青年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人員;
(二)進城務工人員;
(三)在新就業大中專以上畢業生;
(四)軍事專業人員;
(五)消防救援隊伍人員;
(六)其他應當優先予以保障的情形。
第十條配租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原則上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包含:公租房、保租房、人才公寓等)。正在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等配租的家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調整保租房,申請調整通過后1個月內退出原配租房屋,逾期未退出的,取消其配租資格。
調整后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應在1個月內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規模以上企業、重點引進或招商引資的重點企事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可申請定向供應。
定向供應和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保租房,由定向單位(企事業單位)擬定配租方案、報市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錄入“系統”程序,由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按照保租房要求統一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保租房申請審核通過后未選定房屋或選定房屋未按規定辦理后續相關手續的,則該次租賃資格自行終止。
第三章 合同及租金
第十三條保租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1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原則上應當同意續租,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保租房應當建立租賃保證金制度,加強在租賃合同履行中對承租人的監督管理。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按照租賃合同及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繳納租金、物業費等相關費用。保租房原則上一次性預收租金不超過12個月。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可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保租房原則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定價,租金價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保租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租賃合同期內租戶不受租金調整影響,待合同期滿后再行調整。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租房,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職工出租的,租金價格由產權單位(運營機構)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在合理的搬遷期(6個月內)內騰退保租房:
(一)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未續簽合同的;
(三)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四)在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租房配租條件的。
搬遷期間按照原合同標準收取租金,騰退的房源采取常態化配租,面向社會供應。
超過6個月仍不騰退的,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有權要求承租人進行騰退,仍拒不騰退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原租賃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租金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收取。
第四章 使用及運營
第十七條保租房應當按照“市場化、專業化”的原則,可由產權單位通過自行運營管理或聯營入股、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業運營機構實行租賃經營、專業服務等一體化、全過程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住房保障部門和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對承租人的承租資格和房屋使用情況分別進行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予以清退。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應在1個月內將騰空的房源錄入“系統”,不得私自出租。
第十九條承租人應將除共同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共住人信息向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報備,并遵守租賃合同相關約定。
第二十條已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子女就學等原因,有調換保租房需求的,可向產權單位(運營機構)申請調換,參照第十條執行。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保租房承租資格,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租房,并結算費用。
(一)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續租申請和動態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三)拖欠租金拒不繳納的;
(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所有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租房的;
(二)轉租、轉借承租的保租房的;
(三)擅自改變保租房結構或房屋用途的;
(四)在承租房屋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法活動的;
(五)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信用承諾應當退出保租房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并限制申請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應當做好保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保租房正常使用;應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和承租人的監督檢查,對房源入庫、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配租、后期運營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五條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應配合住房保障部門推進保租房信息化管理,完善保租房信息,保證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確保保租房管理工作的公開、透明與高效。
第二十六條定向配租的單位應對本單位配租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產權單位(運營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申請人和承租人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市場和房源供需情況及時調整政策。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平原示范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三年,以往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